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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2-2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本学年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特困补助、新生路费补助、勤工助学以及次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资助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入库备查,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客观准确。

第六条 设立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学校成立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成立学院资助工作组。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管理干事、全体辅导员及学生代表(非本年度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成员的资助工作组,充分发挥政治把关作用,统筹指导和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成立年级评议小组。各年级成立以学生管理干事为组长,辅导员任副组长,教师代表、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非本年度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担任成员的年级评议小组,负责本学院年级层面的民主评议工作。工作组中的学生成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10%,其中非学生干部不少于40%。

第九条  成立班级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级班长为副组长,以班级干部代表、学生代表(含同宿舍非本年度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对班级内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分档。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小组成员视班级人数及组成结构合理配置,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学生代表不少于40%。

第十条 学校四级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各级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安排,与各学院、各年级、各班级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书面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向所在班级提交申请表及说明材料(如低保、残疾、建档立卡等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学生所填报信息真实性,学生日常消费状况,学生思想道德及诚信感恩情况,学习态度及综合表现,学生已获资助情况等。辅导员要深入到学生当中,通过个别访谈、查寝等形式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辅助手段。评议结束,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初评名单在各班级公开。各班级辅导员组织学生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一下简称“资助系统”)中进行在线申请。

第十四条  年级评议小组评议。评议小组做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的评议工作,检查学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公示1个工作日后报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置疑,各资助工作小组应核实情况,按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学院资助工作组评议。学院资助工作组初审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档次,在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于资助系统中提交学校进行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各学院按照年级班级分类妥善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认真审核认定各学院资助工作组提交的初审结果,并将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建立本学年度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分别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统一销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按要求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生日期、电话号码、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困难学生的任何事项应征求学生本人同意。

公示期内,学生或老师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各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学生或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申请、投诉、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学生或老师可以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予调整。

第十八条 对特别困难但未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可由各级评议小组集体研究后直接纳入申报名单。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等13类特殊群体要应纳尽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四章  认定标准

见附件2


第五章  认定复查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引导学生正确面对眼前的困难,积极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合理利用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完成学业,进而回报国家和社会。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及时提醒和鼓励该生按程序参评。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各学院应及时对学生的认定状态和资助措施进行调整,并向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同时积极发挥学生的自我监督作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被发现虚假承诺、弄虚作假或将资助资金随意挥霍者,学校将取消其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及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进行重新分配,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抽检和复查,通过大数据分析、电话、个别访谈等方式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参与认定工作的各级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生申请或各学院推荐申请各类资助的重要条件。学校根据资源总量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各类资助,学院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制资助方案,做到资助工作精准到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有申请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的权利,又有传递党和国家关爱,感恩回馈社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9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水职院〔2019〕157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1.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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